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842號債權人 蕭裕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升遠吳霈芳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㈡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5年3月17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5年3月2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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