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25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259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九七六號
債權人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常 送達代收人 劉世章 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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