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2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二五九六二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送達代收人 林威龍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