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秀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08年度執聲字第1323號、108年度執字第2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秀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秀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本文及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若所犯各罪均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裁定之適法性無涉(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20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應補充更正為「107/11/07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不詳時間」),有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313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0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參酌附表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等情形,兼衡被告犯罪之類型、情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本於罪責相當之要求,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伶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7/10/24│107/11/07上午10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16號│字第5276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13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30日│108年02月20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139號│108年度審易字第30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02日│108年03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