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18號聲請人即字母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徐柏齡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延至民國一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前經登報公告催告字母企業有限公司債權人應於登報日起3個月內向聲請人申報債權,惟上揭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已逾6個月期限,爰依公司法第87條第3項,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09年3月31日等語。
三、本院審酌本次陳報清算展延之事由,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事件展延至109年3月3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