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消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字第4號原告 郭金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萬4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