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黃鉦珈 被告 林豪傑
呂承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1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豪傑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呂承濬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家翔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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