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世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鳳英簡鳳敏簡鳳子簡世明 因本院民國113年度重訴字第29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3月2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6,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4,814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書記官佘筑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