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717號原告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吳采潾 被告 周李喜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周李喜鳳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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