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793號聲明人 石閱治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依同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石閱治係被繼承人 曾世雄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2月2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呈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曾世雄於105年2月29日死亡,聲明人石閱治向本院聲明自願拋棄繼承權,惟依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明人與被繼承人已於85年8月8日離婚,婚姻關係業已消滅,依法聲明人並非被繼承人之法定順序繼承人,其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