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 吳元利 上列原告吳元利與被告 吳秉憲 等8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8,704元【計算式:民國103年1月公告現值3,393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50.34平方公尺=1,188,703.6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郭曠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