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 張至剛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原記載為張至剛律師,此部分為贅載,應予刪除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魏瑞紅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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