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務人 陳學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期前未獲清償利息共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五日止計算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4477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001│79,346元│自民國105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