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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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5493號債權人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