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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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具保人 章志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章志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被告陳志偉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章志偉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惟經本院合法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12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被告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具保人亦無法通知受刑人到庭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復經本院囑警拘提被告未獲,被告又非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報到單、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112年2月14日雲警六偵字第1121000776函及所附之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2年4月12日溪警分刑字第1120010594函及所附之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拘提事項簡復便表(附本院拘票及報告書、拘提地點照片)、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郭勁宏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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