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13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03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