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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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楊梅稽徵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解散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群達人力派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許弘之 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