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樹文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樹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樹文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