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美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美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3年台上字第42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胡宗淦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