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號上訴人 黃建屏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一0五年度侵上訴字第六一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並說明上訴人係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敘明調查、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所憑理由,所為論敘說明均有卷內證據資料可按。
上訴意旨僅略以:上訴人已經知錯,後悔不已,決心改過遷善。懇請考量上訴人係屬初犯,必須工作賺錢維持家計及照料年邁祖母、雙親等情狀,給予自新機會云云,而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難認符合首揭上訴第三審之法定要件。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林立華法官彭幸鳴法官黃斯偉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