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春菊陳賜民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春菊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36地號土地及其上1864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陳春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陳賜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松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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