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2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零肆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04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該案所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056公克,檢驗後淨重為
0.048公克)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8253號)1紙在卷可按(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沒字第771號卷第5頁),足證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無訛,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核屬有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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