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褚木生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0月5日所為勞訴字第101001938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陳報自100年10月1日起至101年1月31日止期間請求被告勞工保險局給付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金額,並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係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爭議審定,及請求原處分機關做成核給職業傷病給付之行政處分,故本件訴之聲明應為:「1.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判斷及原處分均撤銷。2.被告勞工保險局應作成核給原告自100年10月1日起至
101年1月31日止職業傷害傷病給付之行政處分。」原告應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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