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 余適超 即原告號6樓
陳時枝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炳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吳珠螺 等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零叁萬柒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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