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邱嘉 瑋
邱 瑞郎 吳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邱嘉瑋 於就讀中山工商時,邀同 邱瑞郎 、吳慧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4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102年9月4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新臺幣23,900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0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慧貞、邱│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83%│││23,900│瑞郎、邱嘉│8月4日起│││││元│瑋││││└──┴───┴─────┴──────┴──────┴───────┘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慧貞、邱│自民國102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900│瑞郎、邱嘉│9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