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8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832號債權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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