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調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丁○○
代 理 人  古清華 律師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古清華律師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陸仟伍佰
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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