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熊勇智 被告 熊孝安 臺中市○○區○○路○○號之25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蔡美華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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