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9號原告 黃錫寧 被告 關玉英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六年度家繼訴字第一○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另案對原告提起分割遺產等訴訟,經本院以106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受理,尚未終結,業經兩造 陳明 在卷。
又本件原告請求確認之標的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之所有權(下稱系爭建物),即為前揭分割遺產訴訟之遺產範圍,則在前揭分割遺產等訴訟判決確定前,系爭建物是否為原告所有或為原告之被繼承人 黃梓樺 之遺產,而為繼承人公同共同,尚無法確定,為免判決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