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19號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利視訊工程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1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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