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510號聲請人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本票票面額及請求之金額(聲請狀上與本票面額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