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7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德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德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古德星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901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1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2年1月31日│101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1973號│738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實││2901號│62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1日│102年3月14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決││2901號│1316號││├────┼────────┼────────┤││確定日期│102年6月25日│1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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