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黃仲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2,2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2,7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3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㈣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9,49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751元

黃仲瑋

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3

002

新臺幣229498元

黃仲瑋

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751元

黃仲瑋

自民國113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29498元

黃仲瑋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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