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76號

聲請人鄭○○

鄭○○

鄭○○

鄭○○

鄭○○

鄭○○

陳○○

陳○○

陳○○

陳○○

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陳○○

鄭○○

聲請人鄭○○

鄭○○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鄭○○

聲請人鄭○○

法定代理人鄭○○

聲請人鄭○○

法定代理人鄭○○

聲請人鄭○○

莊○○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鄭○○

莊○○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13年11月6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臺南市○○區○○○路00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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