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367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民國97年4月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車,於民國(下同)
97年3月9日9時33分,於國道3號北上330公里處,利用右側路肩違規超車,遭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白河分隊員警依法製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下稱移送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原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等規定,裁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駕車並無路肩超車之行為,係因異議人駕車轉彎經過該匝道路口時,交通號誌燈號已轉為紅燈,異議人為了避免碰到已停在該處之前方車號0000-00的自小客車,所以就靠右停車,與該車一起併排停等紅燈,為此,提出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之車牌號碼應為「2970-DA」號,並非「2979-DA」號,業據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97年4月28日公警八交字第0970870905號函陳稱在卷,而異議人就採證錄影光碟中所拍攝之違規車輛係其所駕駛車牌號碼「2970-DA」號車輛,並不否認(見本院97年5月23日訊問筆錄),因此,縱本件裁決書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均將違規車輛車牌號碼誤載為「2979-DA」,然上開疏漏應係筆誤所致,並不影響車牌號碼「2970-DA」車輛,有舉發機關所指稱違規行為之真實性,合先敘明。
四、按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或倒車之行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情形者,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五、經查:㈠移送機關指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
客車,於97年3月9日9時33分,於國道3號北上330公里處有有違規超車之行為,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97年3月9日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附卷可稽。
㈡惟異議人辯稱並無違規超車之行為云云,然異議人於上揭時
、地,行經前揭路口時,有違規超車等情,業經本院於97年5月23日當庭勘驗舉發機關所提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畫面一出現,看見異議人所駕駛的車輛有閃右邊方向燈與一台車號0000-00的自小客車併排停在匝道路口等紅燈,紅燈轉到綠燈之後,異議人所駕駛的車輛跟併排所停的自小客車同步駛離該匝道口。」;又參以異議人自陳:「(問:該匝道路口只容許一輛車通行,為何與該車號0000-00的自小客車一起併排停等紅燈?)我一轉彎要過該匝道路口時,燈號就轉為紅燈,我為了避免碰到停在該處車號0000-00的自小客車,所以就靠右停車,與他一起併排停等紅燈。」等語(見本院97年5月23日之訊問筆錄),及上開匝道係單車道之匝道,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97年4月28日公警八交字第0970870905號函檢送照片2幀附卷可參等情可知,異議人於駕車行經上開單車道之匝道,遇見交通號誌轉為紅燈時,竟未依序與前方車輛停等紅燈,而係超越前方車牌號碼0000-00自小客車,併排停等紅燈,因此,異議人駕車行經高速公路有未依規定超越前車之事實,足堪認定,是異議人前開所辯,實不足採。
六、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有駕車未依規定超車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則移送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7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等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台幣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或不當;從而,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