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橋灃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侵占罪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高橋灃就被訴侵占部分,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侵占部分,告訴人 劉建竑 具狀撤回告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至被告被訴偽造文書部分,前經辯論終結,因已無再行調查之必要,仍應如期宣判,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劉熙聖法官林新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