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智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智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不想上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星宇 訴訟代理人 夏宗漢 被告 謝季霈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按提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分(107年度智簡字第30號),已於民國108年2月26日經本院判決在案,茲原告遲至10
8年3月1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