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院經核相關卷證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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