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69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陳建成 債務人六員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健誠 債務人嚴健誠債務人 葉冰 如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之內容為何?(聲請狀載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然聲請狀內並無附表)中華民國10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