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225號原告 楊志堃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代表人 黃士哲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