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96號聲請人 龔彥典 相對人 黃士賓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000,000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105年2月25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三民│獅頭││2181│建│786│10000分之330│├─┴────┴────┴────┴────┴────────┴─┴──────┴───────┤│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11710│高雄○○○區○○段○○○○○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83.98│陽台:8.35│全部│││││5層樓房│合計:83.98│││││├───────────────┤│││││││高雄○○○區○○路○○號四樓│││││││││││││├─┴───┴───────────────┴──────┴───────┴─────┴────┤│備註:共有部分:獅頭段11757建號,面積421.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3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