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6年行商訴字第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71號原告康鉅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程裕智 訴訟代理人 劉鎮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代表人摩斯傑克迪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商‧里莫華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於民國101年7月6日以「諾瓦納Rowana」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8類之「皮包、背包、皮箱、手提箱、旅行箱、旅行用衣物袋、手提旅行箱、手提袋、公事包、行李箱、登山袋、手提包、化妝箱、皮包背帶、帶輪購物袋、運動包、嬰兒用品置放袋、寵物用品袋、瑜珈運動用提背袋、帆布背袋」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以該商標有違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3年4月9日申請廢止其註冊,並於103年6月25日追加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同條項第2款之規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105年11月15日以中台廢字第103017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6年
4月26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