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9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楊彥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文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泰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