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張瑋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旭志 、 黃瑞龍 、 李寳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標的有無誤(依貴公司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日:0000000,摘要:批次催收收回,本金:33)
二、債務人鄭旭志、黃瑞龍、李寳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