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1號原告 楊子絃 原告 楊子杰 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羅昭琴 上列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汪銀夏 住嘉義市○○路○○號4樓被告 楊忠義 住嘉義縣阿里山鄉茶山村4鄰茶山82號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複代理人 劉家蓁 住嘉義市○○○路○○○號6樓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04月28日下午03時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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