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告新竹縣新埔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傑雙 訴訟代理人 湯雪貞 被告 魏仕誼 被告 邱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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