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9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98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靜茹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01年12月7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新店簡易庭辦公大樓(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非訟中心,就上開事件之受讓本金、利息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訊問,請到院代理人携帶委任狀到院,並請當庭 陳明 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如無故不到或未陳明,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