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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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所涉強盜等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反覆實施同法第320條竊盜罪之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6日裁定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嗣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7年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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