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刑補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刑補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刑補字第13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書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無罪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駁回本件刑事補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向管轄機關提出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刑事補償書狀,請求補償新臺幣四十四萬五千元至三十六萬元,惟聲請人未依前揭規定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依上開說明,其請求自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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