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5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更字第1號、97年度易字第258號,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66號及追加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7年8月18提起上訴,惟未具上訴理由,經於97年10月2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7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存卷可參。被告迄未補正上訴理由狀到院,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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